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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及16市博士后政策简介

发布时间:2021-03-04 点击数:899

山东省博士后政策简介


一、山东省博士后专项资助及人才计划

1、山东省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

主要内容:山东省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是指结合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国家或省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基地,聚焦国家、省重大发展战略、战略性高新技术和基础科学前沿领域,择优遴选应届或新近毕业的优秀博士,专项资助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争取加速培养一批国际一流的创新型人才。省财政给予每人两年40万元的资助,其中30万元为博士后日常经费,10万元为科研经费资助;博士后设站单位配套给予每人两年不低于20万元的配套资助,其中至少10万元为博士后日常经费、10万元为科研经费资助。

2、山东省博士后创新项目

主要内容:山东省博士后创新项目,是指对省内在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自主创新项目研究择优支持。申报项目应为原创性、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课题研究,选题范围紧密结合山东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重点领域及方向,聚焦我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海洋强省建设、乡村振兴等重大发展战略,具有较大的理论创新意义和较好的市场应用转化前景。项目分三个等次进行择优资助,一等项目资助10万元,二等项目资助5万元,三等项目资助3万元。

3、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

主要内容: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在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中排在前200名高校的博士毕业生进入省内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行研究的,在站时间每满1年可申领一次生活补贴,标准为5万元/年,最高补贴3年15万元;出站后留(来)鲁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领省财政一次性补贴15万元。

 4、省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

“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是我省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之一,旨在为我省培养一批创新能力强、专业水平高且具有国际视野的青年创新人才。计划拟从省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以及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选派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到国(境)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进行访学交流或科研合作,留学期限6或12个月。对选派留学人员,省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资助12万元。

5、山东省博士后设站招收补贴

山东省博士后设站招收补贴,是指对经批准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不含分站),招收首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启动创新项目后,给予设站单位10万元补贴,旨在加强博士后站建设,鼓励博士后设站单位加强博士后工作。省博士后设站招收补贴按年度申请,一次性拨付,不重复享受。

二、进站申请

1、进站条件

(1)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申请进入工作站、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或人才紧缺基础薄弱的自然科学领域流动站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2)获得博士学位,且获学位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身体健康;(3)定向委培、在职人员以及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进站需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不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上述各项为申请博士后进站基本条件,同时需满足设站单位要求的专业、技能和其他资格条件。

2、招收类型

博士后招收类型主要有流动站自主招收、工作站独立招收、工作站联合招收、基地联合招收、国家专项计划招收、项目博士后招收等基本招收类型。

3、进站档案及户口管理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纳入设站单位人事管理范围,无在职单位的人员进站后应将人事档案转至设站单位,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集体户常住户口。

4、外籍人员来华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山东省为来鲁工作的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便利,享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审批“绿色通道”。博士后研究人员按照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确定的在站时间办理签证、工作许可和居留手续。

三、在站管理

1、身份定位

博士后研究人员是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在站期间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计算工作年限。进站前无工作经历的博士后人员参加工作时间从进站之日起算起。出(退)站人员在站工作时间计入工作年限。

2、合同管理

设站单位应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博士后研究人员为在职人员的,设站单位还应与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所属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等有关事项。

3、在站时间

设站单位可根据研究项目需要,在2-4年内灵活确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设站单位同意,可根据项目期限和承担任务调整在站时间。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总期限不得超过6年。

4、工资待遇

参照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9号)执行,或由设站单位与博士后研究人员双方协商确定,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执行。

5、社会保险

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其福利待遇、成果转化奖励等按照合同或协议执行。设站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6、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根据《山东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暂行办法》规定,自省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正常出站后留(来)鲁工作的博士后,可以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自省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正常出站后留(来)鲁工作的博士后,以及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中从事科研工作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以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7、在站期间出国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可结合博士后研究工作到国(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学术交流。

8、退站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如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博士后研究,可向设站单位提出退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设站单位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须予以退站: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被处以刑事处罚的;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四、期满出站

1、出站条件

按照设站单位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单位提交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通过设站单位出站考核后期满出站。

2、出站就业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分配工作,除与原在职单位或定向委托培养单位有聘用(劳动)协议的人员外,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3、出站档案及户口管理

期满出站并办理工作派遣手续的博士后人员,其人事档案应转至其出站后接收单位,其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接收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配偶如为学生集体户口或其他限制迁移类户口,不能办理户口随迁手续)。

简化省外博士后研究期满出(退)站后来鲁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落户证明手续。省外博士后出(退)站后,可直接凭全国或其他省(区、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介绍信、《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落户证明材料,到落户所在地按照规定办理落户。与博士后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随迁户口。

4、鼓励期满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留鲁(来鲁)工作。

用人单位急需、紧缺的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自愿到我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工作的,可简化招聘程序,采取考察的方式招聘;经用人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批后,可不受单位岗位限制。

五、联系方式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

联系电话:0531-82957098

电子邮箱:sdsbsh@163.com

通讯地址:济南市解放东路16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东楼1111房间

 

山东省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31-86959280

电子邮箱:sdsbsh@163.com

通讯地址:济南市解放东路16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东楼1823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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