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中国科学技术者联盟章程
1993年5月15日 | 制定 |
1994年12月4日 | 第一次修正 |
1997年12月7日 | 第二次修正 |
1999年12月5日 | 第三次修正 |
2000年11月12日 | 第四次修正 |
2003年1月11日 | 第五次修正 |
2003年12月6日 | 第六次修正 |
第1章 总则
(名称)
第1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在日中国科学技术者联盟(简称‘科盟’)。
本会的日文名称为在日中国科学技术者连盟。(简称‘连盟’)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The Association of Chinese Scientists and Engineers in Japan(简称‘ACSEJ)。
(事务所)
第2条 本会的主要事务所设在日本东京。
第2章 宗旨与活动
(宗旨)
第3条 本会以促进和加强会员之间、会员与中国和日本及其它国家的有关团体及科技工作者之间的合作和交流为目的,以『务实』『架桥』『贡献』为宗旨。
(活动)
第4条 本会为了实现上述宗旨,可以进行下列活动:
(1)举办各种学术会议及交流活动;
(2)出版发行本会会刊或其它刊物、包括电子刊物;
(3)与日本、中国及其它国家的有关团体等进行交流与合作;
(4)本会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活动。
第3章 会员
(会员种类)
第5条 本会的会员分正会员、赞助会员、名誉会员。
(会员资格)
第6条 本会的各类会员须满足下列条件
(1)正会员 赞同本会宗旨而加入本会的下列个人:
a)在日华侨华人科学技术工作者(包括社会科学工作者。以下同。)
b)中国来日的留学人员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者
(2)赞助会员 交纳赞助会费的个人或法人。赞助会员资格为一年。
(3)名誉会员 为本会的事业做出了显著贡献,经理事会推荐的个人。
(入会手续)
第7条 欲以正会员资格入会者,须向本会或本会下属分会(以下称分会)的理事会提出申请。
2 赞助会员和名誉会员入会时,须由二名以上理事推荐、并经理事会承认。
(入会费和会费)
第8条 本会不设入会费和年会费。
赞助会费为1股以上,每股20,000日元。
(会员资格的丧失)
第9条 会员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将丧失会员资格。
(1)本人提出退会申请时
(2)本人死亡或团体会员的团体本身消亡时
(3)被除名时
(退会)
第10条 会员向本会理事会或分会理事会提出申请,可以自由退会。
(除名)
第11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会员,经过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
(1)违反本章程
(2)有损害本会名誉或违反本会宗旨的行为
(不退还已支付出的物品和资金)
第12条 对退会和除名者不退还已经纳入的入会手续费、会费及其他已支付出的物品和资金。
第4章 组织机构
(类别和定员)
第13条 本会设置理事会如下。
(1)理事7人以上
(2)监事1人以上
2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3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
(选任等)
第14条 理事及监事从各分会推荐的人选中决定。各分会推荐人数由现任理事会决定。
2 理事和监事不得互相兼任。
3 各届理事会由被推荐的理事和监事构成、并经会员大会承认后成立。各届理事会的任期为2年。但如果有合理的理由,分会有权在理事会任期内撤换或变更其推荐的人选。
4 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的任期为2年,可以连任。
5 各届理事会任期内发生的人数和成员的变更以及会长的选任和罢免必须及时向会员报告。
6 理事会任期中有超过1/3的理事会成员更换时,根据会员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重新承认理事会,但该被重新承认的理事会的任期为该届理事会的残留任期。
7 会长经理事会同意,可根据需要设置常务副会长和/或副秘书长。
8 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从理事中指定或更换,提交理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及时向会员报告。
(职责)
第15条 会长是本会的代表,负责本会运营。
2 副会长协助会长的工作,在会长不在时,根据会长事先指定的顺序,代理其职务。
3 理事协助会长和副会长的工作,根据本章程及理事会的决议参与运营。
4 监事的职责如下:
(1)监督理事会的工作情况。
(2)监察本会的财务状况。
(3)针对理事会工作和本会的财务,向理事会提出意见或要求召开理事会。
(任期等)
第16条 理事会成员任期为2年,可以连任。
2 因缺额补欠、更换或增员而就任的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前任者或现任者任期的残存期间。
3 理事会成员在任期内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辞呈后辞职。
(缺额补欠)
第17条 当理事或监事缺额超过定员的3分之1时必须立即进行缺额补欠。
(解职)
第18条 理事会成员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时,可根据理事会的议决将其解职。
(1)由于身心的原因无法继续工作之时。
(2)有违反职则的行为或有其他不符合理事会成员身份的行为时。
第5章 会员大会
(招集)
第19条 会员大会由会长根据理事会决议招集。
(职能)
第20条 会员大会将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1)章程的修改
(2)解散
(3)合并
(4)新年度活动计划
(5)当年度活动报告
(6)财务报告
(7)理事会的成立或改组
(8)其他由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召开)
第21条 例行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
2 遇到下列情况时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1)理事会成员的1/3以上认为有必要召开会员大会时
(2)总数的5分之1以上的正会员提出记载有审议事项的书面申请时
(审议和表决)
第22条 会员大会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时,要有正会员出席者的过半数通过。
第6章 理事会
(组成)第23条 理事会由理事和监事组成。
2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招集并主持。
3 除表决权以外监事拥有和理事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职能)
第24条 理事会决定下列事项。
(1)应该在会员大会中审议决定事项的草案
(2)有关如何具体执行会员大会决定事宜之事项
(3)会长的选任和罢免
(4)会长指定人事的承认
(5)分会推荐理事会成员的人数
(6)分会的成立或解散
(7)其他有关本会运营的重要事项中不须经会员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召开)
第25条 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召开理事会。
(1)会长认为必要的时候
(2)理事总数5分之1以上的理事提出记载有审议事项的书面申请时
(3)监事提出开会要求时
(审议和表决)
第26条 欲在理事会审议和表决的事项必须在开会前一周书面通知。
2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理事主持。理事会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时,要有出席者的过半数通过,赞否票数相等时,由主持人裁决。
3 在不妨碍理事会成员行使权利的前提下,可以用网络或其他方式举行理事会会议并进行表决。
(表决权等)
第27条 各理事的表决权平等。
2 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理事会的理事,可以针对会议通知的审议事项,以书面的形式参加表决,或委托其他理事作代理人来参加表决。
3 根据前项规定参加表决的理事视为出席了理事会。
4 与理事会会议的审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的理事会成员,应回避该事项的表决。
第7章 财会
(财会)第28条 本会的秘书处负责财会工作。
(经费来源)
第29条 本会的主要经费来源是:
(1)本会举办各种活动所得的收入;
(2)团体、企业以及个人的赞助。
第8章 杂则
(细则)
第30条 理事会可制定本章程的实施细则(如理事会运营和选举细则,财务管理细则等)。